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委托与受理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0-13 04:29) 点击:179 |
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、拟委托的机构的名称、委托鉴定的事项、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。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,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。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材料,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,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,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,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,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委托,应当予以受理。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、不充分的,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;委托人补充齐全的,可以受理。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,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;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委托人;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委托人;对疑难、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,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。 1.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; 2.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 3.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; 4.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; 5.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; 6.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情形的。 对不予受理的,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,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。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,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。 1.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; 2.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; 3.委托鉴定的要求; 4.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; 5.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; 6.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、义务; 7.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; 8.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。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,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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